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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与自行车相撞赔偿指南:受伤者如何依法索赔?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6-02) 浏览 624

案情简介:
2010年5月25日21时02分,被告卢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原告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卢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其损失,不足部分由被告卢某承担。

法院判决: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9948.07元。被告卢某应赔偿原告10596.48元,该部分赔偿已履行完毕。

法律依据: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条第(一)项、第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说法:
在电动车与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中,受伤者可依法请求赔偿。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需以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为依据,根据责任划分确定赔偿比例。如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当事人可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说明复核请求、理由及主要证据。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
1. 医疗费:根据医院出具的治疗费用凭证,按实际治疗所需费用计算。若结案后仍需继续治疗,应按治疗必需的费用支付。
2. 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其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计算;收入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的,按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同行业国营单位的平均收入计算。
3. 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误工费标准计算;无收入的,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4.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实际需要,凭有效票据支付。
5. 住宿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6. 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

若受害人因伤致残,除上述费用外,还包括:
– 残疾赔偿金
– 残疾辅助器具费
– 被扶养人生活费
– 康复护理、继续治疗等实际发生的必要费用

若受害人因事故死亡,赔偿项目还包括:
– 丧葬费
– 被扶养人生活费
– 死亡补偿费
–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及误工损失等合理费用

此外,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因精神损害还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以上为“电动车与自行车相撞事故中受伤者的赔偿项目”案例解析。如您涉及交通事故纠纷,欢迎咨询法邦网的专业交通事故律师,获取更详细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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