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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划分新规:醉驾交强险先赔,管理人连带担责

交通事故 3年前 (2023-06-03) 浏览 515

最高人民法院于20日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的出台旨在统一人民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裁判标准,明确法律适用依据,进一步规范司法实践。针对机动车所有人与管理人分离的情况,司法解释明确将机动车管理人纳入过错责任的主体范围,解决“人车分离”责任认定难题。同时,列举了若干典型过错情形,如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明知车辆存在缺陷、明知使用人无驾驶资格等,以统一裁判尺度。

对于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若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针对套牌车、拼装车、报废车等违法上路车辆引发的交通事故,司法解释强调,若被套牌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同意他人使用套牌,应与套牌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多次转让的拼装车或报废车,所有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司法解释还规定,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或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行为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若道路管理者未能依法履行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司法解释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界定也作出明确解释。其中,人身伤亡指因道路交通事故侵害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失,而财产损失则指侵害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这一规定有效解决了长期以来医疗费用、精神损害等损失性质认定的争议,明确了精神损害在交强险中的赔偿范围及顺序,有助于合理填补受害人损失,避免赔偿范围过广导致道路交通参与人负担过重。

针对醉酒驾驶、吸毒后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引发的交通事故,司法解释指出,交强险保险公司仍需对受害人人身权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后可依法向侵权人追偿。此举既保障了受害人的人身权益,也确保了侵权人最终承担相应责任,起到了制裁违法行为的作用。

在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并存的情况下,司法解释规定应优先由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随后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再由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进行赔付,最后由侵权人承担剩余部分。此外,对于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造成第三人损害的情形,司法解释要求投保义务人先行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若投保义务人与驾驶人不一致,则两者应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定在保障受害人权益的同时,也有助于推动投保义务人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与秩序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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