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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签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和二倍赔偿金如何计算

劳动纠纷 1年前 (2023-06-02) 浏览 75

案情介绍:

成都商报讯,今年4月20日,张某入职资中当地某美容公司,从事咨询师助理岗位工作,公司一直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并未为张某缴纳社保。工作几个月后,公司要求张某转岗,张某并未接受,在没有填写《辞职人员工作交接核查表》的情况下,离开了公司。8月13日,公司以她旷工为由,通知解除与她的劳动关系。 张某申诉至资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加班工资和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差额。

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决:

公司支付张某经济补偿、加班工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后续进展:

该美容公司接受裁决,但共计6000余现金竟全部是由硬币支付。并要求张某自行清点确认金额。

律师说法:

一年内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可以获得二倍工资赔偿金。同时未缴纳社保的情况下,单位应当在补缴社保的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超出正常工作时间的加班时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一、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三、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 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本案中,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多项相关规定,应当补偿劳动者加班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二倍经济赔偿金。单位最终以硬币方式支付,虽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在实质上给劳动者造成巨大困扰,即使自身提出各种理由,但在有合理支付能力的条件下,绝非法律维护权利应当支持的行为。更不能也不应该成为其他单位效仿的对象。如在劳动关系中遇到此类或其他侵权行为,可详细咨询法邦网劳动纠纷专业律师进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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