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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方案及具体标准解读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03) 浏览 180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范围包括:2012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下同)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2012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此外,2012年12月31日及以前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也纳入调整范围(同样不含已死亡人员)。

以下几类人员不执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1. 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
2. 两航起义退休人员;
3. 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分为普通调整和特殊倾斜调整两种方式:

**普通调整标准**:
2012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90元。在此基础上,再按本人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加发基本养老金3元。

**特殊倾斜调整标准**:
1. 退休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具有两种及以上资格的,不重复享受),在普通调整的基础上,将根据具体办法适当增加养老金,相关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2. 对2012年12月31日及以前年满75周岁的退休人员,在普通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对2013年1月1日及以后年满75周岁的退休人员,从满75周岁之月起,每人每月增发标准由原50元调整为100元。
3. 对国务院批准的艰苦边远地区(包括黔江区、武隆县、巫山县、云阳县、城口县、巫溪县、奉节县、石柱县、彭水县、酉阳县、秀山县)的退休人员,在普通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4. 对1953年年底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在普通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5. 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规定进行倾斜调整,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的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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