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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员工不给补偿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上海案例解析

劳动纠纷 3年前 (2023-06-03) 浏览 212

傅某曾是上海一家外资软件公司的首席设计师,自1998年4月入职以来,一直在公司工作。2001年11月1日,公司突然通知员工,因搬迁至北京,愿意随公司前往的员工可继续留用,不愿搬迁的则将在11月底被解除劳动合同。傅某选择不随公司搬迁,因此公司于2001年12月初为其办理了退工手续,但在补偿问题上一直拖延未予处理。傅某多次与公司协商未果后,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仲裁庭在审理后认为,公司因搬迁至另一城市,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在此情况下,若双方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公司有权提前30天书面通知傅某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并无不当。然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应当依法向傅某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标准为按傅某在公司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据此,仲裁庭裁决公司应向傅某支付四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案的仲裁裁决是准确的。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由于一些不可预见的重大情势变化,如公司搬迁等,劳动合同的履行可能会受到影响。若不允许在特定条件下解除合同,既不利于企业的正常运营,也不公平对待劳动者。因此,现行劳动法规定,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无法协商变更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仲裁庭正是依据这一规定作出裁决,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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