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一房两卖案终审:购房者获双倍赔偿330万元
一房两卖如何处理?面对“一房二卖”,购房者能获得怎样的赔偿?近日,郑州一家地产公司因“一房两卖”行为被法院一审判决双倍赔偿,赔偿金额高达330万元。究竟是怎么回事?请继续阅读。
韩女士在郑东新区看中了一处商品房,与开发商郑州兴东置业有限公司达成一致后,签订了两份商品房预售协议。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于3月31日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付清银行规定的首付款。此外,合同尾页特别注明:韩女士需在1月20日前支付房款的30%(含定金),并在3月31日前支付20%,这一特别约定是由售楼人员用钢笔手写在打印合同的最下方。
韩女士按照约定,在签约当日支付了两份合同中规定的购房定金共计50万元。随后,她又分三次付清了合同中规定的50%首付款。开发商在开具发票后,将原件留存,仅提供了一份复印件给韩女士。然而,尽管韩女士已按协议支付了大部分房款,开发商却迟迟未与其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经多次催促,开发商解释称,银行要求的首付款比例为60%,而韩女士尚未支付全部款项,因此无法签订合同。但事实上,韩女士已超额支付了合同中规定的50%首付款,并支付了0.53%的额外款项。开发商应先与其签订正式合同,再处理银行首付款的问题。
然而,到了7月,韩女士突然得知,自己已经支付大部分房款的房屋,已被开发商高价转卖给他人。她前往税务局查询,发现原本为自己开具的税务发票已被作废,并重新开具给了其他购房者。此后,韩女士多次与开发商交涉,要求继续履行预售协议并签订正式合同,但均遭到拒绝。
无奈之下,韩女士向相关部门投诉,其所在楼盘随后被郑东新区房管局“冻结”。不久后,开发商兴东置业将韩女士告上法庭,声称其未按银行要求支付60%的首付款,构成违约。而韩女士则反诉开发商“一房两卖”,认为其行为严重欺诈消费者。
法院审理后查明,兴东置业有限公司在与韩女士签订预售协议后,又与另一买主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且此次交易价格比韩女士所签合同高出160余万元。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兴东置业的行为构成“一房两卖”,依法解除其与韩女士签订的两份预售协议,要求开发商返还韩女士已支付的购房款3938044元及相应利息,并赔偿30万元。
当前,商品房“一房两卖”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分析指出,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包括:一是合同生效与房屋所有权转移之间存在时间差,房屋在未完成过户前仍归开发商所有,为“一房两卖”提供了可能;二是部分开发商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销售,埋下隐患;三是部分企业为追求经济利益或融资需求,违反诚信原则,签订合同后又将房屋转售他人;四是部分房地产管理部门监管不到位,对开发商资质、预售许可等审核不严,间接助长了“一房两卖”的发生。
针对这一问题,法院建议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房地产销售信息的联网公示制度,将房产销售的套数、位置、价格、合同信息等全面公开,便于购房者及时查询。同时,应加强市场监管,严格审查开发商的资质、注册资金、预售许可及抵押登记等事项,加大对违规销售行为的处罚力度,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防止“一房两卖”等乱象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