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致人受伤 保险公司赔偿后成功追偿万余元
沈某因醉驾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九人受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其驾驶的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已向三位受害人赔付共计113366元,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沈某返还该笔款项。近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保险公司的诉求。
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强制保险在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需在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受害人。2011年2月14日,沈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车辆,沿宣城市卜村南路行驶时与陈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导致九人受伤。沈某所驾驶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
2012年5月7日,三位受害人向宣州区法院提起诉讼,同年6月20日,法院作出判决,认定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范围内应赔偿受害人损失共计113366元。7月10日,保险公司依照生效判决履行了赔付义务,并随即向沈某行使追偿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醉酒驾驶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赔偿后有权向实际责任人追偿。本案中,保险公司已依法履行了赔偿义务,因此有权向沈某追偿其先行赔付的113366元。最终判决沈某应将该笔款项返还给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