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巴冲撞法院事件:肇事者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四川南充中巴冲撞法院事件续报
中新网10月29日电 据四川省南充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南充公安”消息,10月28日7时25分,庞某驾驶一辆中型客车驶至顺庆区银华街,冲撞交警直属一大队大门及院内停放的车辆后,继续沿金泉路逆行进入市中级人民法院,冲撞法院大门后迅速沿镇泰路、柳林路、丰登路、北湖路行驶,闯红灯进入西河北路,最终在宁安巷一居民小区附近再次加速驶回西河北路方向。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迅速组织街面执勤民警进行拦截,于7时55分将庞某逼入城北客运站并成功控制。目前,庞某的行为已造成两处大门及5辆汽车受损,未引发交通事故,也未造成人员伤亡。
据四川省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官方微博“顺庆公安”通报,此次事件导致两名民警受伤。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
1. **主体要件**: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该罪;
2. **客体要件**:该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3. **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4. **客观要件**: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导致重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因此,交通肇事罪的主观要件为过失。然而,本次事件中,庞某并非因过失导致车辆失控,而是故意冲撞法院大门及车辆,其行为具有明确的主观故意,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故不构成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