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车主没报案 保险公司仍需赔偿
发生交通事故没报案
2011年1月,梁某驾驶小轿车与吴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六安市交警支队认定梁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吴某某负次要责任,摩托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没有及时通知保险人导致保险人无法查清此次保险事故,以此拒绝理赔。
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仍需赔偿
市中院审理认为,本案梁某提供了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S店车辆维修发票、六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做出的车损结论书等证据,证明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客观情况以及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以无法查清保险事故,拒绝理赔的理由不能成立,终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梁某相关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