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未报案保险公司仍需赔偿,法院判决维护车主权益
2011年1月,梁某驾驶小轿车与吴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损坏。经六安市交警支队认定,梁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吴某某负次要责任。摩托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因此主张无法查清事故情况,拒绝进行理赔。
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梁某已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S店车辆维修发票以及六安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车损结论书等证据,足以证明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及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以未及时通知导致无法查清事故为由拒绝赔偿的抗辩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最终,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保险公司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梁某相应的损失。